
森林防火禁火令
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,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1号)、《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特发布如下禁火令:
一、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,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。在特别防护期内,严格管理一切野外用火。
二、严禁在山边林缘烧田土埂、稻草、秸杆、草皮灰和放“孔明灯”。
三、严禁在林区内吸烟、野炊、明火照明。
四、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、烧火驱蜂驱兽、烧木炭。
五、严禁在林区内祭祀烧香、点烛、烧纸钱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六、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严禁烧山。
七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,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森林防火条例》有关规定,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行政处罚;触犯刑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永兴县人民政府
2017年9月18日
责编:曹向阳 何文静
来源:永兴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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